一、政策背景
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2017年1月8日,市政府出台《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10月12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更高标准和要求,需要对《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草案第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细化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和目录编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目录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并细化了决策事项目录的提报、论证、决定、公布程序。同时强化层级监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目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细化决策程序条款。分别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项程序作了调整:一是公众参与程序更加细化,除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外,另外增加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条款。二是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方面,增加“中立性”要求和专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程序。三是增加风险评估条款和委托风险评估规定,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四是档案管理方面,细化了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的职责。五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送的材料,增加了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要求。决策公开方面增加了宣传解读有关规定。
(五)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我市《规定》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
因国务院和山东省出台新的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需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留原有体例,体现德州特色,另将第三章名称由“决策方案拟定”修改为“决策草案拟订”,第五章名称由“集体讨论决定”修改为“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六章名称由“决策执行与监督”修改为“决策执行调整和责任追究”,条款数量由36条增加至41条。
六、联 系 人:市司法局立法科 苏美玉
联系电话:268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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