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德州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梁少宗解读《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背景是什么?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于2017年1月8日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自2017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后,《规定》与上位法要求相比,与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相比,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原则有哪些?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不搞“大而全”,不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原则进行修订。

三、《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适用于哪些主体的重大行政决策呢?

《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四十条明确了适用的主体,在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在第四十条规定:“决策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哪些事项呢?

《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第三条第一款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定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对于不适用的决策事项范围,《办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议案提出、政府规章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第三条依据上位法,以“列举+排除”方式规定了七类决策事项,排除了四类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规定决策事项目录制定、调整时须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细化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和目录编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目录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并细化了决策事项目录的提报、论证、决定、公布程序。同时强化层级监督,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目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细化决策程序条款。分别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项程序作了调整:一是公众参与程序更加细化,除明确公众参与方式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外,另外增加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条款。二是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方面,增加“中立性”要求和专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程序。三是增加风险评估条款和委托风险评估规定,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四是档案管理方面,细化了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的职责。五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送的材料,增加了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要求。决策公开方面增加了宣传解读有关规定。

(五)责任追究与上位法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对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我市《规定》采用指引性条款,依照上位法追究责任。

六、联 系 人:德州市司法局  苏美玉

联系电话:268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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