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财税〔2022〕2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doc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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