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菏财税〔2022〕2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doc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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