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脱贫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9月3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要求各市根据省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推进我市低保工作规范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了《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0〕4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63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审核确认、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服务与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政策变化为:
(一)适度拓展低保保障范围。办法明确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并将低保边缘家庭重残单人保的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明确我市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二)放宽居住地申请低保的条件。将原来规定所有家庭成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放宽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即可。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完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具体办法。对家庭收入进行了明确,将家庭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大块,便于基层操作。首次明确家庭财产价值中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现值计算公式。同时根据基层实际操作,明确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为鼓励残疾人劳动自救,促进其能力提升、融入社会,办法首次规定,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项目取得的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收入予以全部扣减。
(四)推行诚信救助。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低保待遇申请人要签署《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文件,推进社会救助诚信管理。
(五)适度放开了户籍地申请低保的限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家庭申办低保作出规定,明确可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施行日期
《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7-2250706。
文件原文: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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