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南方+客户端: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大宗消费新增长点,有消费者在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现续航、安全等问题,但面对此类问题,又在维权时遭遇举证难的情形,如何看待这一状况?
中山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广东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常委曾东红:
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自证无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证难只是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一些地方立法也作出了杰出的努力,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机关也没有闲着,例如,在著名的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是否属于该产品的缺陷,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原)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现第41条)的立法原意,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而是受某一其他特定原因的作用发生爆破,就要承担产品责任。所以这些规则的确立,都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的问题。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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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采写】姚翀
【视频摄制】张迪 周鑫宇 实习生 王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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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韩晖 程鹏
【出品】美好生活实验室
【作者】 姚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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