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1〕14号)。
二、主要内容
该工作方案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
(一)告知承诺制的目的
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轻事前准入、重事后监管”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科学重组、流程再造,建立便捷高效、责任明确的新型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责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部门联合奖惩、协同管理责任,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制的原则、范围和类型
1.基本原则。坚持“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和“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区级相关部门应本着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的原则,分类分批主动提出本部门本领域适用承诺审批、容缺后补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并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2.实施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其余领域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由相关部门自行确定。
3.告知承诺制类型
(1)审批替代型。在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区级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区级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容缺受理型。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四)工作规范
1.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区级相关部门梳理公布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
2.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公布。区级相关部门要统一修改本系统与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的办事指南。
3.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区级相关部门要统一制定本系统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4.告知、承诺与公示。区级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告知承诺书在政府门户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等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5.受理、审查与决定。区级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6.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强化风险防范。各履行监管职责的区级相关部门要在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7.建立协同核查机制。根据告知承诺制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
8.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建立信用共享机制,完善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告知承诺制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职责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领域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执法重点、处罚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3.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好容错纠错工作。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成都市新津区行政审批局
解读人:李滔
联系方式:028-825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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