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成委厅〔2020〕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19〕87号)精神,切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激发市场增长活力,推进我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通过前期充分征求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拟定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4月27日制定印发了《成都市新津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新津府办发〔2021〕9号)。
二、制定依据
1.《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成委厅〔2020〕87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
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19〕8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及原则。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对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主要举措。一是精简登记材料,申请人仅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即可将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注册登记为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二是明确主体责任,申请人对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在新津区区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适用范围
成都市新津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成都市新津区行政审批局
解读人: 吴 萍
联系方式:028-8255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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