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10月18日,原新津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2018年10月18日至今,新津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一直按照该通告执行。根据2021年4月26日,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印发了《成都市2021年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领〔2021〕7号)的新要求,该通告已不符合当前政策导向。
二、主要依据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1〕346号)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可以按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并公布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应急措施。”
《成都市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 2021 年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领〔2021〕7号)规定,5月底前,完成市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机械使用标准调整,6月1日起,高排放禁止区内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使用。2021年底前,市级以外其他区域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优化调整。
三、起草过程
2021年5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賡即就在酝酿调整新津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在原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的基础上,按照《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1〕346号)和《成都市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2021年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领〔2021〕7号)等相关规定对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要求,结合新津区实际,制定了《新津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经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最终经新津区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包括禁止使用区域、禁止使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予以处罚、本通告施行时间四个部分。关于《通告》主要内容:
(一)禁止使用区域:新津区全域
(二)禁止使用机械: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2年5月1起施行,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大气环境科 黄廷伦
联系电话:028-8252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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