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的部署,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联合市财政局于2022年3月4日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要求而制定。

二、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753元/月提高到829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565元/月提高到648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1129元/月提高到124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735元/月提高到846元/月。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人员由每人171元/月提高到189元/月;半自理人员由每人284元/月提高到313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由每人568元/月提高到626元/月。

3、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936元/月提高到213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540元/月提高到1694元/月。

4、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54元/月提高到170元/月;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125元/月提高到138元/月。同时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由每人138元/月提高到152元/月;二级残疾人由每人120元/月提高到每人13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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