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低保工作的部署,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于2022年3月8日印发《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低保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2021年6月,国家民政部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9月山东省民政厅对原《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并要求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文件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四)《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

  (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民〔2021〕75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修订后的《低保办法》共计八章五十七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审核确认、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八章节,修订后的《低保办法》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细化。

  (一)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按照省民政厅要求,此次《低保办法》明确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并将低保边缘家庭重残单人保的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家庭,将申请低保家庭分为收入型贫困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收入型贫困家庭指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指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放宽了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条件。为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2020年出台的《低保办法》在对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此次《低保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有关条件,将2020年《低保办法》中所有家庭成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放宽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即可。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优化简化了低保审核确认程序。一是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后的办理流程。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已全部按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此次《低保办法》首次明确了下放之后的低保审核确认流程,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公示、乡镇(街道)确认的程序进行办理,从而进一步提升了低保办理效率,审核确认时限由民政厅要求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二是适度放开了户籍地申请低保的限制。对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家庭申办低保作出规定,明确可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完善了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办法。一是增加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对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二是细化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内容。明确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四类收入基础上,对每一种家庭收入包括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如何扣减,对因病、因残、因学、就业等刚性支出计算给予了具体规定:1.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2.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扣减。3.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4.必要的就业成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必需的合法就业培训和劳务中介,扣除培训费、中介费等支出;对长期在外务工的,按务工地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扣减必要的交通、生活等就业成本。5.申请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长期照料和陪护,虽有就业但收入不稳定无法精准认定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照料或陪护人员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扣减。6.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减。四是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低保对象。规定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一般给予农村低保待遇。五是在全省率先提出服役期间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五)完善了低保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是对农村低保分档补助的档数作出规定。目前我市部分县(市、区)农村低保实行分档补助,为规范此项工作,明确要求农村低保可以采取分档方式发放低保金,原则上不得少于4档,档差一般不低于20元,其中最高档金额不低于低保标准的90%,严禁实行平均发放。二是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后保障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70%发放。三是明确了低保对象卡折委托代管的有关要求。规定乡镇(街道)或者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四是建立了低保容错纠错机制。首次规定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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