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宜宾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机遇,争创成渝地区经济副中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以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城镇老旧街区改造、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实施传统商圈改造提升等。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注重传承。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在城市更新中融入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体育、商业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对保护保留建筑进行活化利用。
(二)生态优先、少拆多改。以生态修复为引领,将现代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拆旧建新为辅,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公众参与、持续更新。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功能、补齐短板,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以片区为单元的整体更新,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大规模增建、大规模搬迁,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四)政府引导、属地管理。政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城市更新落地生根。强化属地主体责任,按属地实施原则高质高效推进城市更新。
(五)产业优先、市场运作。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依托区域业态本底,实现“人产城”融合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吸引高端产业聚集,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坚持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公共利益优先,平衡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
(一)保护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二)优化改造。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通过对建筑、市政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以及对建筑、市政所在区域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等建设活动,加大老旧小区宜居改造,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拆旧建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原有建筑物审慎进行拆除,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
第六条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自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应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更新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八条 城市更新区域来源:
(一)人民群众诉求和意见;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体检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短板;
(三)市、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四)市政府或各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条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片区评估。明确片区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
(二)更新单元。按照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相互关系,结合片区评估和产业功能布局,依照片区更新的原则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群众意愿、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资金平衡等方面因素,论证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拟定单元更新范围、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开发建设指标、使用功能,确定单元功能优化、主导业态方向、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历史风貌保护的目标、要求、策略等规划原则。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经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程序后,对不涉及法定控规调整的,报市政府部门会审会审定后实施;对涉及法定控规调整的,同步启动控规调整程序并按程序报审报批。
第五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策划方案、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可以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协调、同步完成。
第六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选取一流的策划、设计、运营团队,根据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等内容,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坚持策划、设计、运营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
第十九条 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与实施主体商议,结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将项目功能、建设计划、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纳入与实施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书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列入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土地、林地等要素供应。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城市更新。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城市更新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对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产业用地,发展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批准可执行5年过渡期,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15%以内的按原用途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现状、区域评估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鼓励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申请更新改造。收购主体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规划建设条件等编制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与相邻宗地的原产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并落实收购补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可实行用途兼容使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房屋征收、协议搬迁方式的,在完成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协议搬迁补偿形成“净地”后,依法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下,拓展安置形式。更新过程中通过自愿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提供多途径选择,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补偿方式,实现居住条件改善、地区品质提升。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省、市重点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申报中央、省补助资金,支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用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排水、重点文物、城镇污水及管网建设、垃圾处理、全民健身设施、养老设施、托幼设施等专项资金,支持城市更新。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设立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并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合法、合规设立城市更新基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模式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在城市更新资金筹措方面依法合规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考核督导,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不动产登记、征收安置、资金、融资、杆管线搬迁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于本办法,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城市更新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其他县的城市更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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