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市局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的工作效率,内江市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机构改革后,承上启下法治工作制度还不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制度及工作上的一些漏洞,导致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明显上升。同时职业索赔“泛滥”,大量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市场监管部门疲于应对职业索赔相关的复议和应诉。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并根据内江市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使内江市市场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有统一的规则可循。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八条,对复议的申请和受理、审理、决定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复议的界定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局或其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是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内容。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局递交、邮寄或传真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到市局法制机构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制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是明确了复议决定的审批程序审查意见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承办人连同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分管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批。需要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法制机构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按前款规定报批。
  四是明确了重大复杂案件、经复议拟撤销或改变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及确认违法的案件,应当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实施办法》有效期、施行日期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施行日期定为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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