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为支持和引导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青政字〔2020〕30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青岛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青政字〔2020〕30号)等要求,为支持和引导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指符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方向,主导产业突出,技术水平领先,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聚集、资源整合、服务集成等特征,产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四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数字信息、医养健康、科技服务、电子商务、商务服务、节能环保、精品旅游、时尚消费、新型专业市场等行业。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集聚区申报,其他行业示范效应突出的集聚区可参照进行认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参与相关行业集聚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
第六条 各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组织本区域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对本区域内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明确发展规划,规划边界清晰,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应有健全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三)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管理章程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和一站式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多家同类或相关大型企业(机构)入驻,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入驻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
(五)符合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示范引导效应突出,属于延链、补链、强链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
(一)现代物流。园区占地200亩以上,物流运营面积比例大于50%,至少具备2种以上运输方式功能,至少具备6种以上物流功能(保税仓储、一般贸易仓储、加工、包装、清关、装卸搬运、配送、期货交割仓库等),并具备供应链金融、货运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配套设施,入驻物流企业不少于20家。
(二)现代金融。以商务楼宇、总部基地、特色小镇等为载体,具备支撑金融商务机构集聚的基础营运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入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财富管理、创投风投等企业或机构不少于30家。
(三)文化创意。具备开展创意研发、设计、孵化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软硬件环境,创意资源、创意人才、创意企业相对集聚,入驻文创企业或工作室不少于30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数字信息。具有支撑数字产业或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入驻软件或信息类企业不少于40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
(五)医养健康。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集聚医疗服务、健康咨询、体育健身、养老养生、康体美容、康复保健等总部型、研发企业5家以上,医养健康类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
(六)科技服务。具有创业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关配套的平台,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科技服务企业20家以上。
(七)电子商务。具备技术开发、网络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发布、融资、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种电子商务功能,入驻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电子商务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
(八)商务服务。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入驻设计、咨询、会计、法律、检验检测、人力资源、广告、航运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事务所不少于20家,商务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的70%以上。
(九)节能环保。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入驻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集聚区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十)精品旅游。依托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特色旅游小镇等旅游资源,室外景区占地面积不低于300亩,入驻旅游、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住宿等企业不少于30家,年旅游人数不少于30万人次。
(十一)时尚消费。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其中商贸综合体、特色街区入驻商贸零售批发类企业不少于100家,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十二)新型专业市场。占地面积不低于30 亩,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具有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线上线下、信息发布、储运配送、加工包装、检验检测、产业延伸和价格形成等综合服务功能,年成交额30亿元以上。
(十三)其他业态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巨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服务业集聚区,可参照基本条件进行申报。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年度申报重点领域和方向,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如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单位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由集聚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申报表;
2.集聚区基本情况,包括集聚区建设主体、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服务体系、要素保障等内容;
3.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主要措施;
4.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情况;
5.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
6.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经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
7.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由所在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对集聚区报送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现场核查、材料审核、专家打分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决策研究后,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十二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形成自评报告,经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功能区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集聚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退出”机制,经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予以摘牌,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一)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关于公布〈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青发改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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