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

《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三个坚决”行动方案和省、市新旧动能转换“五年取得突破”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以下简称“赋能中心”)是指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智库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体牵头成立,围绕全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数字化转型需要,整合各方资源,为企业和社会机构提供包括数字化诊断咨询服务、转型生态产品、行业解决方案、创新创业支持等支撑在内的组织。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负责统筹推进赋能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工作。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是赋能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赋能中心的组织申报、遴选推荐、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牵头成立全市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为指导、服务、监督赋能中心建设、运行和政策执行提供专业化咨询,协助开展产业数字化转型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学术交流、经验分享、案例总结、模式推广等活动,研究提出并协助实施分等级数字化企业、数字化人才等级认定标准。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赋能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重点产业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

第六条  赋能中心申报主体在提交申请书时,对照重点产业领域的主要任务和申报条件,确定申报产业领域,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申请赋能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未在我市注册但在青运营的数字化赋能企业、机构,后者申报时可联合至少1家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共同申报。智库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申报需为在我市注册或位于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实施产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专业基础、环境、技术、产品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设立专项研究与开发经费,经费充足,保障有力。

(三)具有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能够帮助行业内企业或社会机构制定切合实际的数字化改造方案,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跟踪指导企业或社会机构逐步开展数字化转型。

(四)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能够面向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企业,开放共享专业化平台、开发工具、工程化研究设施体系等资源,提供专业化培训、技术支持和产品服务。

(五)具备较强的数字化转型技术攻关能力,能积极推动解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六)具备提供数字化转型智库支撑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行业咨询、战略规划、实施路径、风险评估、仿真试验和产业组织管理促进等服务。

(七)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推进数字化转型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整合能力。

(八)在青岛市开展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过程中所产生归集的数据应与青岛市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并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诊断咨询报告。对赋能企业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九)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十)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市直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

第九条  遴选评定程序

(一)材料收集。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申报单位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推荐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

(三)评定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并作出综合评估论证,择优确定拟评定名单。

(四)评定授牌。拟评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发布名单,向赋能中心授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负责协调指导赋能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组织开展评价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支持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赋能中心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推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向上争取国家、省级政策支持,加强对赋能中心的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市)、经济功能区赋能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及时报送赋能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协调开放相关行业场景,引导对接产业数字化诊断、数字化改造、资源导入、需求对接等赋能服务,推进“上云用数赋智”。鼓励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第十二条  赋能中心应严格按照要求为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传统企业、行业机构提供数字化转型普惠服务,例如组织数字化转型培训,出具数字化诊断书和解决方案,形成行业数字化诊断咨询报告,对有条件的企业、机构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等。

第十三条  赋能中心依托法人实体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各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备案。对于服务内容和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报备。

第十四条  赋能中心应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护,保障所获取的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视产业数字化赋能工作进展,规划建设产业数字化赋能中心大数据管理平台,打造数字化转型政策宣传平台,集中展示赋能中心建设运行、产业数字化转型成果,绘制产业数字化赋能管理“一张图”,开展产业数据分析,打造“产业云脑”。

 

第四章 评估评价

 

第十六条  赋能中心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运行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各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赋能中心运行评估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支持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优秀的给予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给予撤销资格处理。对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获评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或获评单位被依法终止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将直接给予撤销资格处理,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赋能中心评估评价材料及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查意见,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新旧动能办)报送审查意见和赋能中心运行自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加强赋能中心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参与产业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8日。

 

附件: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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