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10月30日,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内江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提高管理人积极性,根据府院联席会议精神,市政府拟建立内江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具有援助性质,按规定用于援助或垫付破产案件费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援助因无资金垫付破产费用而难以启动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破产援助资金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有助于解除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时对社会问题难以解决的后顾之忧,提高法院受理、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为《企业破产法》的正确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提高专业机构工作积极性。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牵头起草并出台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周转性和援助性;二是明确资金使用权责,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三是探索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限额和范围,建立资金的周转和回收机制。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正文共五部分内容,附件为《内江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内容为《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企业破产援助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和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是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市级财政拟每年按不超过100万元设立破产援助资金,用于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案件的破产案件以及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的破产案件;原则上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部分是资金管理和审批。

  第四部分是资金监管。

  第五部分是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暂行办法》由内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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