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府发〔2022〕1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巴南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同意后执行。
区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是本系统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区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向区政府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按程序规定开展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事项审核及目录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对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等内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事项提出。区政府各部门于当年年初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讨建议和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列入并按规定申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区长研究审定。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目录审议。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制定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三)目录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决策事项实施。区政府办公室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拟定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五)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一)公众参与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二)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特别是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形成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也可以选择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库资源。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四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公正、客观、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涉密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论证所需的材料;不得影响参与论证的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对专家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草案时,对决策实施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财政金融、人得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健康影响评价等风险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说明风险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形、依据以及理由。对未附风险评估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调整决策草案或者采取防范、降低风险的措施。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做出决策。
第五节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与集体审议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初审后,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节 集体审议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及后评估
第一节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开展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督查报告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区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节 决策后评估及调整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执行提出较多意见以及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进行决策后评估的,应当选取决策制定过程中未承担主要论证和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进行。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如遇紧急情况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电子、实物等过程记录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按照“一策一档”原则,区政府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年度建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和依法治区考核、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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