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根据工信部最新文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对《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0〕6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工信部始终坚持“单车智能·网联赋能”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在管理、基建、试点及标准制定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各地开放测试道路已达3200多公里,发放测试牌照700余张,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53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

  2021年初,工信部联合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形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7月,新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发布,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2021年8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牵头启动《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0〕6号)修编工作,形成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11月,广泛征求各部门、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1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会签,拟于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相比上一版,细则结构未作大的调整,由原本的八章四十五条修订为八章四十条,根据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文,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根据上级文件规范表述,并删除第三条“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信息,有序推进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将该内容整合到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中。

  (二)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对专家领域进行修订,同时删除重复表述且容易引起歧义的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核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颁发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以及相关标识和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开放认定评估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制订等工作”。

  (三)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对道路测试主体的条件,增加网络安全相关内容“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四)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对示范应用主体的条件,两处修改:一是将“独立法人单位”修改为“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是增加网络安全相关内容“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五)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的条件,由“从车内或车外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修改为“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不再允许车外采取应急措施。

  (六)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的范畴修改为“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删除了原文中“括用于快递配送、餐饮配送、自动售卖、环卫清洁、安防巡逻等用途的小型无人专用作业车”,并规范了车辆要求的表述。

  (七)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增加了对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参照申请流程图及详细申请流程表述,便于企业申请。

  (八)第五章示范应用申请,细化了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九)第六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增加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测试道路及路侧设施设置要求》(附件8)”。

  (十)附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修改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三、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简化了办理程序,能够更好的营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环境,以开放性态度面向全国所有相关领域企业开放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场景。以开放的场景放大市场需求,聚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生态,共促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