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烟台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烟台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烟政办字〔2022〕4号)和《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烟台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目的

实施精准开发管理,细化工作措施,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做到岗位设置精准、安置对象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从岗位属性、开发管理机制、岗位设置和安置对象以及人员待遇、岗位的日常管理和退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是明确了岗位属性。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二是明确了开发管理机制。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级统筹,区市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各区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提出了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五类岗位类型,确定了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字、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的工作流程。三是明确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办法。在岗位设置上,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将社会事业类岗位的范围扩大,增加了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岗位。在安置对象上,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身份证年龄45—65周岁人员,含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群体。在岗位聘用上,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在岗位待遇上,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各区市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四是明确了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办法。在岗位设置上,我市根据实际需要,将社会事业类岗位的范围扩大,增加了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岗位。在安置对象上,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登记失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在岗位聘用上,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在岗位待遇上,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另外,为了避免重复领取补贴,我市还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吸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五是明确了岗位的日常管理办法。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在岗人员管理,督促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人员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六是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

办法自2O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O23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字〔2020〕51号)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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