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1〕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内江经开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内江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以下简称《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10月31日以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2021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管理流程》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履职尽责或乱作为导致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1.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江市交通运输局 内江市水利局

  内江市农业农村局 内江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2日

  

  


  

  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



  一、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职责分工

  (一)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工作的具体落实,加强对属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涉及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对不按照要求缴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每月25日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属地2021年11月1日以后新开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台账(累计数)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级工程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和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和综合协调部门)配合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相关监管工作。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对于不按照要求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要及时告知工程项目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实施联合处理。

  (四)内江银保监分局应督促指导各银行和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工资保证金相关业务工作,同时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的首月15日前,向工程项目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工程项目属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银行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对账情况。

  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发《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告知书》(以下简称《存储告知书》),并于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已开工但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总承包单位3年以来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源头性欠薪情况等资料书面抄送(函告)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收到《存储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存储告知书》要求,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到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查处情况,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进行核算,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审核表》(以下简称《缴存审核表》)。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应向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等相关佐证依据。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在出具《缴存审核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的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填报《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备案表》)。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收到《缴存审核表》10个工作日内,持《缴存审核表》、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工程项目属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存款协议书》),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保函正本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取《存款协议书》副本或银行保函正本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保证金以现金、银行保函、现金+银行保函(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方式缴存,待条件成熟后,再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三、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该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须提交《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申报表》),并附被欠薪农民工清单(须包含姓名、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工资卡号、欠薪金额、工种等信息,同时加盖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章),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等资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向经办银行出具《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工资卡上,工资支付成功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结果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未按承诺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的银行机构,内江银保监分局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工资保证金的补足

  (九)按照“权责对等,谁使用,谁监督补足”的原则,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所属工程项目行业主管或综合协调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及时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供新保函,原保函即行失效)。动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补足工资保证金比例按有关规定浮动。

  五、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十)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书面承诺和在该工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并由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30日,再由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完工且无欠薪投诉情况。公示期内没有该工程欠薪举报投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该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申请(须提交《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退还工资保证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向经办银行下达《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销户)确认书》(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储存工资保证金,应同时返还银行保函正本)。经办银行收到《内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销户)确认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同时将账户解除情况反馈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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