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发〔20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内江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社会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
工商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实行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 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事前申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工商资本可从事粮油、生猪、蔬菜、水产、水果等特色产业以及本县域特色农产品等主导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
(一)鼓励工商资本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依法按程序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鼓励工商资本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流转土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非粮食作物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致富。鼓励“公司+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农业企业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生产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现代小农户、家庭农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帮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资格准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有从事农业行业生产管理、技术、检验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涉农专业技术职称。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需配备相对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内检员。
(三)信用状况。经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工商资本无失信记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流转面积和期限。单个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面积规模,原则上由县(市、区)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条件、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流转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 实行县(市、区)、镇(街道)分级审查审核和发包方、镇(街道)备案制度,促进耕地资源集约、集聚、集群高效开发利用和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
流转土地100亩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100亩至500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500亩以上的,经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属地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进行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对土地受让主体审查审核的资料、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内容。
镇(街道)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流转管理台账按季度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审查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对第七条规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的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耕种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实施项目审核。县、镇级各相关部门应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所实施的项目进行以下审核:
1.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要求;
2.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经营风险评估及环境管理措施;
3.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
4.其他涉及土地经营权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需书面提交的审查审核资料。主要包括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与工商资本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工商资本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工商资本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与工商资本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流转鉴证。为保障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和工商资本合法权益,鼓励双方到市、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土地经营权。
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凡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第十三条 用途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土地,保障农地农用。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设施。严禁耕地长期抛荒(撂荒)、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
工商资本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质量管理,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污染环境。造成土地污染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商资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转租。对未经承包方同意而转租的,承包方可依法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鼓励预付流转金。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时,提倡先交租金后用地,鼓励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 设立风险保障金。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为防止出让方权益受损,在工商资本与出让方协商一致后,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金作为风险保障金,一次性存入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对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
第十六条 购置农业保险。鼓励工商资本购买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特色农业保险,降低土地规模经营可能产生的意外灾害风险损失。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规范流转合同。经审查审核符合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工商资本,与承包方(或受承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或农村产权交易鉴证机构)指导下,签订流转合同。
各级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做好流转信息、流转审查申请表、流转合同、流转交易鉴证书及其他规范性材料的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或因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村土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经营权违规惩戒机制。对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承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工商资本不再享受相关农业政策补贴。
对失信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资本,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有权对流转农村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经营权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农户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索赔。
第五章 规范服务
第二十条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坚持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强化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收集、合同签订指导、档案资料规范、流转纠纷调处等功能,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和工商资本等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信息收集发布服务。完善流转土地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机制。按照“农户流转土地意向信息——报送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收集、登记、汇总——报送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审核、筛选、分类、汇总——报送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程序,在“内江农村产权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开交易服务。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和市、县两级交易平台,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公开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质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
第六章 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审核原则,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评估和年度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流转农村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商资本维持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估等制度的监管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和鉴证等工作。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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