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或“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08号)。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自查及详细核实,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一、请公司严肃自查并说明上述借款形成的具体原因、主要考虑和相关责任人,补充披露前期借款、还款的详细过程及具体经办人员,并提供资金流水等相关材料。
回复:
一、上述借款形成的具体原因、主要考虑和相关责任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WEIJUN LI、JOHN LI和陈涛。其中WEIJUN LI 系 JOHN LI、陈涛的母亲,JOHN LI系陈涛弟弟。2020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转让了一部分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给外部股权投资基金,并由苏州外润于2020年4月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7月下旬,苏州外润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按35%的税率尽快补交股权转让所得税款的差额及相应滞纳金,预估金额约1,700.00万元。由于金额较大,陈涛无法在短期内筹集到位,公司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销售”或“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分别以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1200万元、500万元临时拆借给苏州外润,用于及时履行陈涛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借款合计金额1,70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24%。陈涛通过苏州外润于2021年7月28日向公司偿还1,200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向公司子公司偿还500万元,所借款项全部归还完毕。
上述借款事项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JohnLi表达该资金需求,并表示预计将在短时间内归还,在获得JohnLi同意和口头指令后,由公司出纳发起付款审批流程,财务副总监韩书艳、财务总监李翊、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凯、公司董事长JohnLi依次完成内部审批。公司在2021年7月23日完成审批付款内部流程后,直接向苏州外润支付借款1,700万元。苏州外润在当天通过其银行账户按照税务机关最终核定的补缴金额直接向税务局联网实时扣税专用账户补缴了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合计1,619.92万元,剩余80.08万元存放于苏州外润账户。
上述资金占用系实际控制人陈涛用于个人税款的补缴,未用于其他个人支出,且资金占用时间较短,未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该笔资金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支付给苏州外润,苏州外润直接支付至税务局扣税专用账户,未通过其他第三方进行周转,不存在刻意隐瞒或掩饰其他挪用资金的恶意情形。针对本次交易,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上述事项的决策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John Li,相关责任人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凯、财务总监李翊、财务副总监韩书艳。上述相关决策人和责任人已充分认识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错误及严重性,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并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二、前期借款、还款的详细过程及具体经办人员
1、借款资金的流转
(1)公司及子公司借款给苏州外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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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笔往来系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13时13分转账至苏州外润招商银行账户后,苏州外润请求公司将资金转至其中信银行账户,故相应资金于2021年7月23日14时30分由苏州外润退回给公司,未实际占用。
(2)苏州外润向税务局支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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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款的资金流转
(1)陈涛向苏州外润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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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州外润向公司及子公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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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请公司全面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
回复:
公司已履行全面自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由内审部门调阅公司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银行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全部银行对账单、最新企业信用报告,查找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经自查,公司认为2021年除问询函所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
问题三、请公司具体说明是否已建立资金使用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自查并说明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回复:
一、公司具体说明是否已建立资金使用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在《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核决权限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对资金使用、禁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因此,公司已建立与资金使用、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二、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虽已建立了相应的资金管理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对内控制度理解不到位,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上出现偏差。
公司在内部自查发现该资金占用事项后,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并拟采取以下具体整改措施消除上述事项不利影响,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积极督促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借款利息,尽快消除不利影响。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2年2月16 日按3.7%的年化利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足额支付利息9,630.14元。
2、完善公司内控制度,防范内控风险,进一步提高持续规范运作能力。公司全面梳理、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3、组织公司内部培训,提高规范意识。公司将持续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及时更新知识,督促相关人员提升工作胜任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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