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鲁电商贷”业务试点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共同制定齐鲁电商贷”业务(以下简称电商贷”)试点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电商贷”业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其中符合省农担公司业务条件的主体适用“齐鲁电商贷-鲁担惠农贷”(以下简称鲁担惠农贷”),单户贷款额度为10万元-300万元;符合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业务条件的主体适用“齐鲁电商贷-鲁担普惠贷”(以下简称“鲁担普惠”),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电商贷”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为电商经营主体提供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

  “电商贷”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助推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运行方式和资格条件

 

  选择一个市和部分银行试点。试点市建立市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电商大数据支持,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提供担保、再担保,承办银行发放贷款。贷款损失风险由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分担。其中,承办银行承担不低于20%、市级承担20%

  电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申请鲁担惠农贷”的电商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农产品电商经营,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境内;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正常,持续经营1以上,最近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鲁担普惠贷”的电商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在山东省境内的小微、“三农”和创新创业电商经营主体;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正常,持续从事电商经营或服务时间不短于一年且近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二)“鲁担惠农贷”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75%/年;

(三)“鲁担普惠贷”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年。

  承办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电商贷”业务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其专门信贷产品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网上年货节”“618”“双十一”等网络促销节期间,信贷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电商贷”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超过6%。其中,“鲁担惠农贷”到期按时还本付息的,享受省级财政2%的贴息(遇政府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四)具有服务各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对电商经营主体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商务厅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办法,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托第三方数据平台,建立“电商贷”数据共享机制,在电商贷试行期内选择试点城市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电商贷”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配合省商务厅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联合试点银行负责拟定“电商贷”业务产品方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并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十一  承办银行负责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开展业务宣传,并对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审核、授信、放款及贷后监控等。

 

  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选择试点市,依托第三方大数据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名单及相关数据推送给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并推送至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

第十三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利用“大数据预审系统”,对提出融资需求的电商经营主体进行风险筛查,将预审通过的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向承办银行发起融资申请,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按照“电商贷”业务产品方案进行担保、贷款审批,银担双方一致同意后,承办银行完成贷款投放。

第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该季度“电商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放情况及业务风险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六条 “电商贷”客户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通报,并共同开展风险化解工作,确认无法化解的,应按协议约定代偿。

 

  监督与评估

 

第十  承办银行应加强对电商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十八条  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应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做好电商贷项下贷款的保后管理,发现预警信号的,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十九  省商务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对承办银行、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内电商贷运营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表现优异的,进行通报表

第二十条  对存在经营数据造假或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逾期不还款付息等违规情况的电商经营主体,省商务厅会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办银行,推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二十一  实施办法试行期一年。由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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