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通知

关于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4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特印发本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机构补贴资金申报和补助

  对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1%的担保费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按规定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运作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无不良信用和纳税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

  5.按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在“青岛市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二)申请材料

  1.融资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查询的信用报告;

  3.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违规事项,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不限于业务经营、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金额、担保责任期限等内容)和创新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等。

  4.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银行确认表原件(附件2);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担保机构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对照申报条件逐项说明,注明相关量化指标,并附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6.担保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附件8)。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要逐页加盖公章。

  (三)审核及拨付

  1.申报审核

  根据市民营经济局申报通知,担保机构通过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申报青岛市****年融资担保费补贴推荐函》(附件4),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民营经济局。市民营经济局组织专家对区(市)推荐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程序公示。

  2.资金拨付

  市民营经济局向市财政局提报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和补助

  对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原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5%时,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暂停业务合作。

  (一)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青岛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

  2.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按规定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运作规范,经营风险可控,无不良信用和纳税记录。

  (三)申请材料

  1.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融资性再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违规事项,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不限于业务经营、融资再担保业务总体情况、代偿情况、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金额、担保责任期限等内容)和创新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对照申报条件逐项说明,注明相关量化指标(纳税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并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6-1)、再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附件6-2);

  5.再担保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附件8)。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要逐页加盖公章。

  (四)审核及拨付

  符合要求的再担保机构可通过区(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申报和补助

  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发生额4亿元以上,且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业务奖补。

  (一)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按规定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无不良信用和纳税记录;

  3.开展的担保(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申请材料

  1.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申请表(附件7);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3.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违规事项,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不限于业务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年化担保费率、年化担保金额、担保责任期限等内容)和创新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对照申报条件逐项说明,注明相关量化指标(纳税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

  5.融资担保业务情况确认表、业务明细表(附件2、3);

  6.担保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附件8)。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要逐页加盖公章。

  (三)审核及拨付

  符合要求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通过区(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附则

  (一)申请融资担保(再担保)补助的担保机构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二)所称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

  (三)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真做好项目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本通知相应调整执行。

  附件:1.融资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银行确认表

             3.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4.关于申报青岛市****年融资担保费补贴推荐函

             5.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6.再担保业务明细表、再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7.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申请表

             8.担保机构承诺函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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