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区域性股权交易支持政策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区域性股权交易支持政策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15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支持政策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挂牌融资奖励项目

  (一)奖励标准

  1.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统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可转债融资)的青岛辖区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100(含)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500(含)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200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现挂牌和直接融资的企业,仍按照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29号)规定执行。

  (二)项目管理与申报

  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组织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按要求提报项目申报材料。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汇总形成《直接融资奖励项目汇总表》(附件1),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挂牌企业融资奖励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局,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3.市民营经济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

  1.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同意企业挂牌的文件和与企业双方盖章的挂牌协议;

  2.直接融资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2);

  3. 投(增)资协议、银行进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债券登记托管协议、发行债券所募资金银行进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

  4. 对直接融资奖励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3)。

  二、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

  (一)奖励标准

  企业通过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直接融资且年度直接融资总额增长超过5%的(以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兑现企业直接融资补助认定的数据为基数),按直接融资总额增量的1%奖励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项目管理与申报

  1.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局。

  3.市民营经济局负责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

  4.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奖励资金拨付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申报材料

  1. 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4);

  2. 对机构融资服务奖励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5);

  3. 挂牌企业融资奖励项目申报材料及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三、机构上市培育服务奖励项目

  (一)奖励标准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奖励。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经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托管、展示等形式培育后成功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的,给予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30万元/户奖励。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港澳及境外主要交易所挂牌上市项目奖励。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经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以挂牌、托管、展示等形式培育后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澳门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交易所(纳斯达克、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实现挂牌上市的,给予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50万元/户奖励。

  (二)项目管理与申报

  1.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要求提报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民营经济局。

  3.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组织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上市培育服务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

  4.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奖励资金拨付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申报材料

  1.上市培育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6);

  2.服务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出具的服务证明,或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出具的估值报告、出具的上市报告、服务方案、融资证明、服务照片等;

  3.中国证监会或挂牌上市交易场所发布的相关公告;

  4.对上市培育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7)。

  申报挂牌企业融资奖励项目、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机构上市培育服务奖励项目,按照青岛政策通三期平台要求和市民营经济局印发的相关申报指南,采取线上申报和线上审核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审核及后续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在审核以及监督检查时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申请奖励项目的企业和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报相关材料,对虚报、伪造等失信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由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通知相应调整。

  附件:1.直接融资奖励项目汇总表

             2.直接融资奖励项目申请表

             3.对直接融资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机构融资服务奖励项目申请表

             5.对机构融资服务奖励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上市培育奖励项目申请表

             7.对上市培育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5日

    (市民营经济局联系电话:85912662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58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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