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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政策 新措施”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4场),介绍市政府规章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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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三部政府规章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公布。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环境,市城市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报了《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立法建议项目。经过调研论证后,市司法局认为此项目立法时机成熟,切口合适,解决的问题明确,具有法律上的可调整性和立法的必要性。《办法》从起草到审议历时10个多月,在制定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公众参与,努力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在市司法局审查修改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另外,市司法局还组织了户外广告经营者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和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并根据研究论证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些措施使《办法》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办法》更好地贯彻施行。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农贸市场管理有法可依,市政府将《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3月,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4月,赴无锡、徐州等地调研农贸市场管理的先进经验,为起草工作提供参考。6月,形成草案初稿,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9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并组织部门会签。11月,再次书面征求了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12个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会签情况对内容进行修改;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座谈论证。12月,征求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建议,形成《办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2017年,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在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河道防洪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机构改革以后,随着管理部门职能的调整,使得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同时政府规章规范的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也应当由城市河道扩大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2021年4月初,《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市司法局在法制审查中,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有特色、可操作。《办法》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固化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河道管理经验做法,细化了河道治理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在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以及发挥河道在环境、生态、社会方面的综合效益方面,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2021年12月24日,市政府令第72号公布了《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这是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的具体实践,也是全面推进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招标牌设置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对繁荣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城镇容貌的良好形象。但由于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标准不一,尺度形式各异、牌匾标志设置混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既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同时也成为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虽然也分别作了相应规定,但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相关管理、维护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维护和改善我市城镇容貌,提升城镇形象美誉度、人民群众宜居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办法》共六章37条,主要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总体协调、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联动机制、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的管理要求,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公益广告的发布和管理等主要内容;明确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人的管理维护责任、法律责任。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秩序。加强宣传引导。今天的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对《办法》一次很好的宣传。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办法》,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将把《办法》的宣传作为2022年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广而告之、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规守纪,形成执法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严格执法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事前审批联动、事中指导监管、事后跟踪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法治化、精细化管理能力水平,助推我市精致城市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深入开展。强化安全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尤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中,城市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人落实做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该加固的及时加固、该拆除的及时拆除,切实从源头管理上预防砸人、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无隐患。
12月31日,市政府令第73号公布了《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贸市场作为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具有社会性和很强的公益性,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展现我市文化品质和城市风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加快推动农贸市场硬件提档、管理升级,市区农贸市场面貌得到极大改善。目前,我市城区有农贸市场21家,其中标准化农贸市场12家。但是,由于在农贸市场管理领域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上位法依据,《城乡集贸市场贸易管理办法》《山东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也已于2017年相继废止。我市部分农贸市场仍存在管理职责不清、布局不合理、档次比较低、购物环境差等问题,不能有效满足群众日益多元化的购物需求,制定出台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在农贸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具体情形要求和应当遵循的相关要求。三是规定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等方面履行相应责任。明确了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四是突出活禽经营有关规定。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应当逐步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不具备活禽经营及屠宰条件的农贸市场,禁止活禽入场经营。五是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将食品安全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一要树立法治观念,为《办法》贯彻提供思想保障。制订出台《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是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是治理城市管理顽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切实强化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要突出实招实效,为《办法》贯彻提供执行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促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切实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管理再上新的台阶。三要抓好学习宣传,为《办法》贯彻提供能力保障。首先要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办法》的学习培训,执法者先学法,熟悉掌握、运用好《办法》来规范、管理农贸市场。其次做好广普宣传,利用多方媒体宣传,让市场开办方、市场经营者了解《办法》法定享有的义务和履行的责任,让老百姓参与监督,全社会参与。希望新闻媒体给予大力支持,从不同角度介绍《办法》内容,增强《办法》宣传的社会效果,提高公众知晓度和支持度。
《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划转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上位法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需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我市河道管理办法,为河道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办法》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2021年4月份以来,市城乡水务局组织专家起草了《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建议,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征求了市领导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办法(草案)》。2021年12月24日,《办法》(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办法》包括总则、河道治理与建设、河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39条。《办法》从我市实际出发,紧紧围绕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立足于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在河道治理、河道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职责以及市县两级河道管理的权限。二是明确了河道治理与建设、河道保护相关内容。吸纳整合原《济宁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将城市河道管理纳入《办法》,实现了城乡河道管理统一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与实施、河道保护范围、河道内需审批行为和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对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针对黄河、韩庄运河、梁济运河、泗河等河道逐一明确了管理主体。二是明确了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主体,即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三是将全面实行河长制纳入本《办法》,同时明确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四是根据济宁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一步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五是从水库、闸坝调度、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方面针对河湖水生态健康提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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