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担保机构调查担保、经办银行调查放款、财政部门贴息”共同来完成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分为个人和企业贷款。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 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 万元。
贷款利息: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贷款期限: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
(一)受理条件
个人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贷款人员类别相关证明(《残疾人证》、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退役证》、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证明)。
(三)受理方式及流程
1.申请。个人创业者到市、县区(开发区)或乡镇(街道)人社服务窗口申请或者登录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人网上服务选择公共就业--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贷信息进行审核。
3.考察。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考察意见。
4.放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
贷款利息: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贷款期限: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一)受理条件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残疾人证》、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退役证》、贫困人员帮扶卡,其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3个月)和公司上一年度12月及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受理方式及流程
1.申请。小微企业向市、县区(开发区)人社服务窗口申请。
2.审核。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申贷信息进行审核。
3.考察。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考察意见。
4.放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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