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淄工信非公字〔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各区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工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推荐工作。

二、根据《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动态管理的规定,市级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之前(含2018年)获得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参加复核,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三、请各区县工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并于2021年11月26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推荐报告、汇总表(附件1)及各申报单位材料一式三份,另将电子版发送至市工信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协同账号。申报材料包括《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2)和《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3)。

四、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区县工信部门确认运营正常的,直接获得2021年度市级示范基地认定(不需提供申报材料,仅在区县推荐报告及汇总表中体现即可)。

五、根据《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各区县工信部门须按时收集有效期内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区县留存备查),并书面汇总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建设和检查情况,附在正式推荐文件后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要求,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本次组织推荐市级示范基地参照执行该规定。

 

 

附件:1.推荐2021年度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2: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表

3:淄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1-3.zip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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