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诉讼进展事项进行进一步核实并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并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
1.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相关协议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公司披露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公司回复:
一、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
2021年3月4日,公司发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披露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因信托违约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的诉讼事项,并披露了公司就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用印记录以及审议程序等事项的核查情况。2021年3月11日,公司发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披露了有关是否签订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的具体核查方法。
正如上述公告披露的核查情况,公司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协议相关担保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相关担保事项未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核实结果未发生变化。
二、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一)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
如前所述,经核实,公司未发现上述《差额补足协议》的存档和用印记录,上述协议亦未遵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广州农商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协议缔约方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协议加盖显示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故该事项系前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通过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制公司以及黄万珍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生。
根据广州农商行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差额补足协议》显示,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差额补足约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二)差额补足价款的确定
1、信托收益分配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收益时的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价款=本金×9.5%*本投资实际存续天数/360-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贷款发放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核算日(含付息日)的天数。
2、信托本金分配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本金时的差额补足:差额补足价款=当日应还本金-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本金;
3、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未足额收到信托本金及收益时的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价款=(信托本金-乙方已收到本金)+(本金×9.5%*本投资实际存续天数/360-乙方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实际存续天数指信托贷款发放日(含当日)至信托计划核算日(含付息日)的天数。
4、差额补足价款的支付
差额补足价款的支付。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核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差额补足价款。
二、各方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的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甲方承诺并同意,无论《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合法性、有效性存在任何瑕疵,甲方及乙方是否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和责任,融资人、担保人(如有)信用状况是否发生恶化或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涉及或可能涉及经济纠纷以及是否由于受托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托计划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义务和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其他协议规定的条件、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作为抗辩理由。”
(二)该协议的主要责任人
广州农商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差额补足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诉讼中,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认为“所涉《差额补足协议》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黄万珍)签名均为真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差额补足协议》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万珍未经公司审议授权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差额补足协议》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黄万珍。
此外,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披露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黄万珍当时兼任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副总经理。金志昌顺与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系为一致行为人,且均为公司前任实际控制人刘志臣控制的企业。而在本案中,金志昌顺及其股东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作为债务人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一并被一审判令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朱晓红等多家公司和多名自然人亦被一审判令承担相应责任或判令其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处置。
如公告披露的核查情况所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案发生之前,对涉案《差额补足协议》不知情,更没有参与。
2.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为真实印章。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自身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同时,说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回复:
一、公司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用印记录,公司用印记录中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向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书面征询,均不知悉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经自查,根据公司档案、用印记录、三会存档、现任董监高及员工书面征询结论,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
二、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自公司前期各相关事项发生以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内控体系的建设、三会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防控风险、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具体包括:
1、 内控制度体系建设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全面核查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了相关制度,其中包括:
(1)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基本管理制度。2018年9年25日,经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新制定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原《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班子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建立了授权更为明确,权责更为清晰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议事规则等基本管理制度。
(2)修订了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管理。2018年9月26日公司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证管理办法》,重新刻制了公司印章,规范了印章管理行为。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证管理办法》中对章证管理部门、章证保管人员、证章的使用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用印、用证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等流程后方可用印。严禁员工私自将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2、三会治理及信息披露
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从会议的召集、召开到开会程序、会议资料存档的各个环节,确保三会的合法合规以及正常运转。
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并聘请了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了内部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信息化系统建设
公司通过信息化系统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为规范各类事项的审批流程,公司建设了OA办公系统;为强化财务管理,公司建设了财务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系统,规范了公司内部业务流程,明确了内部机构的权责划分,实现了过程留痕和资料存档。
3.据披露,一审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但《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请公司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其判决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公司认为,即便按照一审的认定和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有过错的担保人(即新潮能源、ST 中捷、*ST 德奥三家)承担责任金额“合计”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剩余部分应由有过错的债权人(广州农商银行)自行承担。因此,即便按照一审的认定,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最高应不超过1,585,666,666.67元,实际或将小于上述金额。
假如公司需要按照上述15.86亿元的最高赔偿金额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将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较大压力。上述事项涉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本金约为人民币1,593,645,217.67元,约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但因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与销售,主要资产与经营活动均在美国,由公司所属的美国独立法人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公司为控股管理型企业,母公司为决策主体,美国子公司为经营主体,本次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本身,故相关事项预计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构成严重影响。
4.请公司说明后续将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回复:
后续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公司已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积极准备上诉材料,为后续上诉做好准备;
2、未来如必要,公司不排除针对二审判决结果进一步向更高审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可能;
3、公司已就本案涉及事项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烟台经侦”)报案,并于2021年4月2日收到烟台经侦出具的《受案回执》,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烟台经侦工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以及事实调查、认定的情况,会同专业律师通过举报、控告、诉讼等多种合法途径,严厉追究黄万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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