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切实做好我市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域,滨临黄海,天气气候复杂,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各类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日趋加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生态环境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重点加强农业区、渔区、海洋、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高速公路以及灾害易发区的观测网建设,增加监测站点,提高监测精度。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 做好重点区域和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进一步完善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立和完善市、区市两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高影响)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加强短期、短时、临近天气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龙卷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准确率、时效性和精细化水平。加强对灾害性(高影响)天气气候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 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加快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展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建设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的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子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发布系统,加快推进小区广播系统建设。扩充专业信息网站、电子显示屏和气象灾害警报接收器等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强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积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的落地工作,做好与有线电视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服务网站的对接。加强对公路、航空、海上运输、海上作业、生态林业、滩涂养殖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要高度重视对农村、社会弱势群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切实解决信息发布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推进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等应急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与整治,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大力推广应用海洋天气警报系统,提高海上船舶、作业平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加强沿海地区防风、防浪、防风暴潮等工程建设,切实增强防御海洋气象灾害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区市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增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六)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及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城市功能、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要高度重视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的气候影响评价与可行性论证,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适应和有效缓解气候变化的影响。要把防御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摆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和优先位置,做好气候变化的监测、研究、预估和服务等各项工作,增强极端天气气候灾害的防御能力。
(七)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全市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构建全市立体化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为抗旱救灾、缓解水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等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以及人工消(减)雨、消雾、防霜冻等科学实验,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大力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多渠道的气象科技投入机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机理、预报预测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和标准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保护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气象探测环境、公共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加大对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以及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等的监管力度。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和地方气象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用,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科学有效的对策建议。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经贸、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城市规划、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增强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市民教育体系,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自助能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和解释说明,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提高防御和应对的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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