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的大量增加,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八成以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尚未充分发挥;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中间物理隔离等基础设施缺失,成为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未得到充分落实,部分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超载严重、多拉快跑,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尤其是市区内公交车、大型工程车辆开“霸王车”现象屡禁不止等。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区市“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十二五”期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办法》,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公安、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工程项目的明确分工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四)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施工道路交通组织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五)加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各区市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能力。
  (六)抓好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治。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标准,到2012年底前,已经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全面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要重点解决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标识、标线缺失,公路路口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不全,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等问题,消除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推广应用204国道青岛段全程电子监控系统经验,2012年底前,市辖高速公路及我市境内国省道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完成率达到省定标准。加强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各区市要逐步建立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体系,并建立起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的公安交通监控网络。积极推进公安、交通等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监控信息资源共享。要推进各地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信息管理等制度,逐步建成并使用统一的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八)进一步加强道路管控。公安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制度,认真分析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的时段、路段等因素,科学安排警力和勤务,提高警力使用效率。实施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对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遏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九)探索建立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平台。整合公安、交通、建设、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的执法资源,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合并处罚,提高违法成本,着力解决大货车超载、超速、撒漏、冒黑烟等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在建和拟建高速公路的路面监控设施、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产权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有。已建高速公路设置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持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安排解决。
  (十一)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村是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和关键。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强化岗前培训,提高交通协管员整体素质。要加强农村客运体系建设及农机管理工作,深化平安农机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各类农用车辆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工作。
  (十二)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组织体系,对本单位职工及社会车辆驾驶人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四、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
  (十三)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交通、公安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运输行业及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对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考核、处罚、清退等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交通部门要全面履行“三关一监督”监管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十四)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防危险品进站上车、超员车辆出站;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杜绝疲劳驾驶、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各驻站机构每天抽查车辆数不低于车辆总数的3%。
  (十五)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考试员的资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资格审查等相关制度。对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严格审查,坚决清退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严格审查融资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责成企业予以清退。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力度,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
  (十六)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部署,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旅游客车实行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标志牌管理。要加大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外观标识、标牌的检查力度,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十七)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排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检测、投保法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一律不准其参加营运;结合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汽车力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坚决予以报废,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事故。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不按时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审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安机关不得为其新购营运车辆办理新车登记注册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核)定,对车辆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存档。
  (十八)加强车辆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半挂牵引车GPS或行驶记录仪安装工作,并将其接入省市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加强车辆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机动车生产企业在上述车辆新车出厂前,要全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各客运、危化品企业按照《营运车辆监控使用规定》,对本企业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采用GPS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强化安全监督。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安监、建设、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都要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9号)要求,组织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