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渝环函〔2021〕674号)
的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答: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8部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正式运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结合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从而产生了2021年版执法事项清单。
问:这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相较《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本次修订新增24项,删除9项,修订52项。
新增执法事项24项,包括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2项。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行为”“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将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一经发现也将行政处罚。
删除的9项均为行政处罚。因为原法律依据失效和废止,“产生尾矿的企业未申报登记等行为”“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等事项将不再纳入行政处罚范畴。
与此同时,本次共修改52项,主要集中在事项法律依据和责任层级两个方面:
一是因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及废止情况,对其中49项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修改或删减。比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处罚依据是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罚款额度为5—50万元。而《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处罚依据则是2021年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提高到20—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承接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等3项执法事项的“第一责任层级”由“市级”修改为“市级、区县”。
问:本次修订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有何影响?
答:《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依据的是最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有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职责和责任层级,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是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导。
《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在推进实施中,存在部分部门职责交叉的执法领域,经与相关市级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这次在印发《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专门对有关执法事项予以专门说明,帮助执法机构及人员更好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
比如,在擅自修建涉水建筑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执法事项中,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行使执法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三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使执法职责。
而在涉自然保护地有关执法事项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事项规定,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实施行政处罚;对上述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权有了明确的的归属。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行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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