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好安全生产关?——解读《广安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

含义: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分类分级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准;

(二)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规定;

(三)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关联性和类似性程度归类;

(四)有利于归口到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等级: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要素:

(一)所属类别整体风险程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报送情况;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四)事故隐患数量、隐患严重程度和治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信息填写、部门核实、网站公示、公布结果等程序确定。

■级别升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降低一级:

(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或者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或者上升一级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提升一级: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评级升至D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及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级一次;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级别类型。

■监督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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