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解读】注意!今年遂宁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区域扩大

1月25日上午,遂宁市2022年烟花爆竹管控新闻发布会在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会议解读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分别就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

根据通报情况,参会媒体就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相关部门逐一解答。据了解,从1月25日起至2月15日,市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禁售区域开展暗访检查。对禁放工作宣传不到位、禁售工作开展不落实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将依法依规进行通报并纳入生态环保党政同责考核。

关注一:禁放区域进一步扩大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时段仍为全年全时段,但主城区的禁燃禁放区域进行了调整。”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谭文介绍说,过去,遂宁市主城区的禁燃禁放区域为“遂宁市中环线以内区域和西部物流港建成区域”,现在调整为“遂宁市G93绵遂高速、S11遂内高速和G42城南高速环线以内(船山区龙凤镇复兴社区场镇除外)以及蓬溪县金桥新区建成区、遂宁高新区保升镇场镇等区域”,简单来说,禁放区域扩大到了高速环线以内,加上金桥新区建成区和保升场镇。今后,我市还会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进一步扩大禁燃禁放区域,具体情况以市政府的通告为准。

关注二:烟花爆竹禁售范围更广

市应急局危化科科长吴敏介绍说,遂宁市烟花爆竹禁售区域为:遂宁市G93绵遂高速、S11遂内高速和G42城南高速环线以内(船山区龙凤镇复兴社区场镇除外)以及蓬溪县金桥新区建成区、遂宁高新区保升镇场镇等区。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和大英县政府根据各地禁放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对于禁放区域内,经营单位(者)留存的烟花爆竹管理问题,吴敏表示,禁放区域内零售经营单位留存的烟花爆竹产品要进行统一回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禁放区域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无库存;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要及时安全转移所有库存产品至非禁放区的零售点,确保全市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对不配合单位或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黑窝点,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取缔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三:违规摊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七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陶敏表示,春节期间,城管执法部门将安排执法人员加强巡查管控,一经发现违规摊点将立即取缔。对于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将从严查处。

关注四:违规将被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追究刑责

“2021年,全市公安机关共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行政案件34件,其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14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8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1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11件,行政拘留23人,禁放和监管工作成效明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陶强介绍说,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出现致人伤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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