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经遂宁市市政府七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办法(修订)》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2020年执行情况。《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市政府七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后,于2019年12月27日印发,于2020年1月26日起正式生效。一年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办法解释、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培训、典型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了该办法。2020年,全市共收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3条,已发出举报奖励1起,奖金2000元。
二是《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2020年8月2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我市办法早于省奖励办法,虽然没有出现原则性错误,但如举报渠道、举报对象等细节需要结合遂宁情况,向省奖励办法靠齐。
三是奖励金额与发现违法行为成本不匹配。我们在梳理2020年奖励实施情况时发现,公众较难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出具《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成本较高,若最高奖励金额保持2000元,不足以吸引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管理中。
(二)修订依据
《办法(修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条,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起草。
(三)修订后内容
《办法(修订)》共有五章二十四条,对有奖举报的原则、对象、途径、奖励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的法律依据,明确了举报区域、行为、举报人权利,明确了“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是举报方式及认定原则。主要解释了举报的定义;确定了电话、信函、网格化管理、微信、微博举报途径;明确了举报的实名和证据要求;明确了受理单位;结合法律法规中环境违法行为的轻重、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轻重,通过统计分析近年来易犯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明确了23个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三是奖励发放。主要明确分级分类奖励,参与资料,审核、发放及资金管理。
四是权责划分。主要明确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受理、办理、审查、发放、归档等责任,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附则。
(四)涉及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及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二十三个。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五)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六)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
(七)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或者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八)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九)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十)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十三)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五)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运输、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十六)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十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十九)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二十)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十一)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二十三)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适用行政拘留的,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五)执行标准
符合《办法(修订)》第九条举报奖励事项的,分级分类予以奖励:
(一)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符合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情形的,给予2000元奖励;
(三)符合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三项情形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四)符合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情形的,给予100000元奖励。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办法》自2019年12月27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修订)》自2021年1月27日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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