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

   

          2021年10月2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会签通过了《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2021年11月2日联合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集聚性、辐射性和带动性,影响面广、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会展经济的兴起,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是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也是充分发挥会展企业、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形式。通过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审查、指导展会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形式,可以有效减少、避免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维护会展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展会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制定。

     二、起草过程

2017年2月17日,原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鲁知法字〔2017〕8号),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21年3月,山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对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的函》,对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起草部门根据司法厅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了《关于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通知》(送审稿),经起草部门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2021年10月25日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版权局、省贸促会会签后联合发文。

三、主要内容

展会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规定了展会主办方、展会参展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和权利义务。展会主办方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工作;应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机构;展会主办方及其投诉机构在展会开始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参展单位应当尊重知识产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项目并且应主动向展会主办方报送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及展前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此外,各展馆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执行情况、参展项目知识产权审查以及处理情况报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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