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


2021年102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会签通过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联合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均有显著提升。随着知识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需求也逐年增多。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增长,2020年达到86.8亿美元,年均增长51.6%。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如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不进行严格的审查,将影响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3月18日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别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规定,相关审查工作涉及知识产权、贸易、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

按照省政府对《办法》落实工作的部署安排,借鉴其他省市的可行做法,我局起草并联合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版权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试行)》(鲁市监知发字〔2019〕104号),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试行)》已过有效期,现已废止。

二、起草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试行)》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细则》,吸收了省司法厅提出的应列明所依据的上位法的修改意见,在“四、其他事项”中增加“第五条 技术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审查。”《细则》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致力于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细则》对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于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着力打造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四项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的审查目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及审查职责等。《细则》在《办法》明确的相关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分别对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具体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审查职责,细化了各类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审查内容,注重了与现行山东省内技术出口活动中相关审查工作的衔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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