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作了修改,公布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11月19日印发的《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有效期限即将届满,应当结合试行情况,作适当修改。
自2019年底以来,国家相继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也有必要根据新出台的法规,对《基准(试行)》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基准(试行)》共十七章、765项,修改后的《基准》分为十五部分、690项。此次修订,新增115项,删除41项,整合149项,修改462项,主要调整情况是:
(一)依据法规立改废情况作相应调整。根据新出台(或修订)的《反食品浪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基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增减,对法规条文进行更新。
(二)实现与权责清单的对应。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权责清单》列出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一比对,确保应列出的处罚裁量事项“一项不漏”。
(三)吸收“不罚”清单的经验做法。按照省司法厅通知要求,将《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鲁司〔2021〕39号)中的市场监管领域“不罚”事项,纳入《基准》,增加“轻微”阶次。
(四)统一规范体例与格式。按照省局的主要业务类别,对《基准》的结构进行规范整合,调整为十五个部分。统一裁量阶次和幅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规定,一般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阶次,对应罚款的数额分别为30%以下、30%-70%、70%以上。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与《基准(试行)》的有效期限相衔接,修改后的《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