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快构建差异化环境保护监管模式,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文件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烟台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实现企业精准监管的有效路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2020年4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烟台市企业环境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随着新修订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中分级不够细致、“黑名单”制度未全面建立等问题逐渐显现,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决策依据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鲁环发〔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附则五大章节,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分级标准、差异化监管措施、异议核销、信息公开等内容。 四、重要举措 根据企业的环境信用分级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诚信守法企业采取优先推荐其参加评先评优活动等激励性措施;对轻微失信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对一般失信企业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慎重监管;对严重失信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频次等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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