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台市财政局印发了《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2条,主要条款内容解读如下。有奖举报方式包括,1、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2、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奖励办法规定了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奖励,并明确了不同档次的奖励细则。规定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规定》还明确了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的相关条件、五种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并且严肃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有奖举报调查处理工作纪律,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规定。 四、重要举措 (一)开通了多种奖励途径。市民掌握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可以直接向市级或区级环保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既可通过拨打12345、来信等传统方式,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提交举报信息等便捷方式进行举报,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二)拓宽了举报适用范围。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可根据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提高了奖励额度。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五、文件的实施时间 《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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