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和意义 

我市制定《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6〕4号)于2016年2月1日由市政府办印发执行,有效期2年,已到期失效。为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有效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国有资源流失,切实加强我市砂石资源管理,结合实际,重新起草制定《彭州市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由市综合执法局起草了《办法》,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清理的砂石资源和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适用《办法》。

三、主要职能部门

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彭州市水务局

四、办法内容解读

《办法》共二十六条,规范彭州范围内砂石资源砂石资源管理,解决我市砂石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

(一)明确了砂石资源管理范围。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包括三类:一是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下砂石资源(依法由该建设项目自用的除外);二是河道清淤疏浚及水利建设工程清理的砂石资源;三是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

(二)明确了砂石资源统一管理。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办法明确了以上三类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由政府指定的属国有公司负责接收、加工、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砂石资源管理流程。办法分别对以上三类砂石资源的管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四)明确了监督问责。为保障砂石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用地单位或项目施工方违约、相关单位工作履职不到位等情况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五)明确了投诉举报奖励措施。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涉砂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设置有奖举报,市执法部门依据《彭州市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五、实施

《办法》自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件: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砂石资源管理利用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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