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曲阳某雕刻公司诉称,2020年春季,其与郓城某工程公司口头约定位于菏泽市一公园的石柱制作安装工程,价款36万元,工程已于2020年夏季施工完毕。但,郓城某公司仅给付17万元,尚欠工程款19万元。虽多次索要,被告却总以无钱为由推诿。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特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具状,寻求司法保护。
【立案】
2021年11月2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议向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遂,审核未通过。
对此,曲阳某雕刻公司十分疑惑,问: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不同?又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达成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和具体要求,由承揽人自己的设备与技能完成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并接受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为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单列案由并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即“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而,本案涉及的石柱制作安装,所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设计、制作,待制作完成后运输到指定地点安装,合同标的物“石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体定义,故而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发生争议时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曲阳某公司,而其住所地在曲阳县,故曲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但,为了方便解决矛盾,建议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起诉。2021年12月16日,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核,予以立案。
【审理】
2022年1月1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石雕材质问题、石柱质量问题及价款结算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2022年1月14日,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总价款为17万元,被告先给付10万元,今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7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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