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但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逐步显现,特别是各地在政策执行中把握标准不统一,导致地区间待遇不平衡,过度保障与保障不足等现象并存,制约了医疗保障改革的纵深推进。
2020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医疗保障领域立法工作,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专门法,是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法治体系、促进新时代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全面提高医保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医疗保障立法,必须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在立法理念及思路上,笔者认为需着重把握好三个关键。
一、推动政策法定化
立法是解决政策零散且约束性不够问题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推进新时代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对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等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搭建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四梁八柱”。
为了把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改革的政策主张及时转化为法律法规,我们亟待对近年来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切实推动医保治理从政策主导走向法治引领。特别是针对当前存在的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更加需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解决,有效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综合立法的空白。
比如,在待遇保障方面,需要通过规范待遇清单,公平适度保障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明确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政策及支付范围,明确基本保障内涵,明确政府决策权限和程序;在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作用方面,需要通过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坚持“向管理要效益”,用好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等工具,引领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供需双方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问题。
二、突出保障多元化
根据《意见》明确的改革发展目标,到203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这一重要文件提出了新时代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指明了方向。
为有效解决医疗保障领域长期存在的过度保障与保障不足并存的突出问题,亟待通过立法的方式推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顶层设计上升为法律规范。立法中重点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巩固“基本保障”,落实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保障要求,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不动摇,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均衡横向待遇,强化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二是增强“托底保障”,发挥“三重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明确政府医疗救助责任,促进医疗救助与慈善、互助等制度相衔接,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三是发展“补充保障”,突出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功能定位,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社会共济互助作用,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支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的保障需求。
三、实现权责对等化
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医疗保障制度主体关系较为复杂,涉及政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个人三方和医保、医疗、医药三大领域。目前,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致使相关主体行为规范不明确,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医疗保障立法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确保公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得到全面实现。具体来说有三方面工作:
一是明确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贯彻落实“应保尽保”原则,规定公民有依法参保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重复参保,承担相应缴费责任,变“要群众参保”为“群众自觉参保”,从制度规范上解决稳定参保率难的问题。
二是明确医保各方的职责边界,立足医疗保障的综合性、系统性,规定医保费征收、基金使用和监管、公共服务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权责界限,防范责任推诿和空转,让医疗保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的法治保障,聚焦维护基金安全首要任务,加强依法监管和联合执法,对违反医疗保障行为规范及突破职责边界的单位和个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严肃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真正让医保监督检查长出“利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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