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所有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上午9:15至2022年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 4,236,937,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703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人,共代理2人,持有股份2,935,935,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3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01,002,5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66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及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1,296,69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6%;反对4,311,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7,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214%;反对4,311,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资本控股利用部分临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2,626,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2%%;反对4,311,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7,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214%;反对4,311,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7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调整与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国家电投集团及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1,300,497,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1%;反对50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5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656%;反对5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冯朋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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