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发部: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42号)转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关于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4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3号令)、《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发改办价格〔2021〕77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指数行为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价格指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有助于我省指数主体按照科学化、标准化原则向市场注入准确透明的价格信号,充分发挥价格指数在提升价格话语权、提升品牌形象、促进产业升级的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指数市场的自我纠偏与及时矫正、防止价格指数操纵及垄断,更好地提升指数作为市场变化“晴雨表”和“风向标”的功能。
二、积极推动我省价格指数体系依法依规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优势特色产品、“十强”产业和有影响力的专业市场,引导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机构、组织参与山东价格指数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价格指数集群,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对编制发布规范、影响力大的特色价格指数,将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宣传推介,着力打造一批权威性强、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行业价格指数标杆。
三、全面梳理已编制发布价格指数的清理工作
2022年4月1日前,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所属价格监测机构要组织当地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上年度价格指数行为开展自我评估。评估情况请于5月1日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省价格认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部分价格指数行为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丁皓,0531-51785708; 省价格认证中心 马桂英,0531-86974856。
附件: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3号)
2.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发改办价格〔2021〕775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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