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资产”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各市政府要根据职责和权限配套制定评价改革的政策措施,形成赋予县(市、区)的政策清单。据此,起草了《德州市关于“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的指导意见》。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资产”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关于能源领域进一步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能源科技字〔2020〕5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7号),《关于对“亩产效益”企业试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20〕52号)。
三、出台目的
在我市深入推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纵深发展,加快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争取实现全市所有占地超过3亩的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评价全覆盖,亩均增加值、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均大幅度提升。
四、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共分10个部分,主要是针对现有企业,解决存量的问题,倒逼现有企业加快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类综合评价。以县(市、区)为主体,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优先发展类)、B(支持发展类)、C(提升发展类)、D(限制发展类)四类,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二)差别化用能配置。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优先将D类企业纳入,在用电负荷紧张期间,首先安排D类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制定用水、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时按照A-B-C-D类顺序予以保障,实施保障应急供应期间,首先压减D类企业用水、天然气需求。
(三)差别化供地保障。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将新增及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可用存量用地指标,优先保障A类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B类企业,根据拟新建项目情况分期分批予以保障;对C、D类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根据企业情况和意愿,结合城市规划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引资并购、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再利用。
(四)差别化排污机制。实施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供给政策,对A类企业,优先供给其新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对D类企业,推动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提升总量指标资源利用率,腾出可替代总量指标用于新项目建设。
(五)差别化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工业强县的县市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A、B、C、D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分别按照当地税额标准的50%、70%、90%、100%执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要求,按照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执行。
(六)差别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A、B类企业,优先保障信贷需求,给予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支持,适当降低担保费率。支持A、B类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用好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能力。对C类、D类企业在信贷审批等方面体现导向性和约束性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对四类企业提供差别化保险服务。
(七)差别化财政奖励补助。建立市县各类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享受与企业“亩产效益”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服务优质企业做强做大。优先支持A、B 类企业申报和享受各级各类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在评选经济发展各类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企业财政奖补比例;D类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补贴。
(八)差别化创新引导。对A、B类企业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等予以优先推荐支持。优先保障A、B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需求。支持A、B类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当年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扶持。
(九)低效企业动态出清。实施“亩均倍增”行动,加强对C、D类企业亩产效益诊断,建立“一企一档”体检报告。全面排查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通过追加投资、兼并重组、分割转让、整合入园、收购储备、依法关停等方式,依法依规推进低效企业整治提升。
(十)要素交易市场建设。逐步推动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规范企业间要素交易行为相结合,降低企业关闭、停产、退出、要素交易、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的交易环节费用,适时视情建立完善土地、用能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低效企业加快要素流转,推动资源向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企业集聚。
五、名词解释
“亩产效益”是一种企业评价体系。2021年,“亩产效益”评价范围为所有县(市、区)、开发区全部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2020年年报名单为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企业占地面积、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等指标自行确定参评企业标准和名单,原则上占地超过3亩的企业都应纳入评价。
六、与上级政策的异同及特点
本政策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文件。与上级政策相同的地方是在实施差别化价格、差别化用地、差别化用能、差别化信贷政策进行了贯彻落实。不同之处是结合德州市实际情况,在差别化土地使用税、差别化财政奖励补助、差别化创新引导、低效企业动态出清、要素交易市场建设等方面,创新出台有关措施,形成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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