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体局,各有关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有效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一)基准收费标准。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线下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45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10(含)人以下班型35元/课时·人次,10-35(含)人班型22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班型15元/课时·人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45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三、收费行为监管和信息公开

(一)严格收费管理,保障受培训者权益。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帐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二)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三)加强价格公示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