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区各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城区(包括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医疗机构停车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菏泽城区医疗机构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菏泽城区各医疗机构的停车场凡需要停车服务收费的,必须符合停车场规划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合法手续、依法进行经营。医疗机构的停车场无论是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管理,都要增强责任感,绝不能以委托管理为由而影响对就诊就医群众的停车服务质量。
二、为看病就医群众提供车辆免费停放服务。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无论其乘驾的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只要是在医疗机构院内停放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其他车辆停放的,实行按停放时间分段计时收费。1小时内(含1小时)免费,1小时后开始计费,早上7:30点至12:30(含)点时段停放的,其中:大、中型车每小时每车3元,小型车(包括电动汽车、农用机动车等占用停车位的车辆)每小时每车2元,其他时间按大、中型车每小时每车1.5元,小型车每小时1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额。第一日内停放的大、中型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30元,小型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20元。连续停放第二日及以上的,大、中型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35元,小型车每24小时每车最高收费25元。
五、菏泽城区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和服务,维护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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