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做好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海字〔2021〕38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资环指〔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以种业振兴、集中连片池塘及工厂化养殖的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为重点,培育渔业发展新动能,推动渔业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1.培育水产种业优势主体。支持占地1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车间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主体,新建(改扩建)工厂化、设施化繁育车间,智能化、数字化物联网管控系统,尾水达标排放水循环处理设施,购置常规生物仪器等。
2.集中连片池塘的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支持对占地10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养殖池塘进行池塘结构、进排水系统、场地道路、供水供电、生产用房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配置相应的渔业机械、辅助设施和尾水处置系统等。
3.工厂化养殖车间的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支持对养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厂化养殖车间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循环水养殖系统,配置微滤机、生物塔、紫外杀菌仪、纯氧机、自动投饵机,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尾水进行处理。
三、资金使用方向
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资金550万元。
1.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50万元,资金按照《莱西市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已执行。
2.种业振兴、集中连片池塘及工厂化养殖的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资金500万元。其中492万用于项目实施,8万元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审计。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2021.12.6-12.25)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实施范围、资金支持方向、实施步骤和项目验收等内容。实施方案报送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二)项目实施(2021.12.25-2022.2.15)
1.项目申报。新建项目需提供发改、环保、土地等相关材料 ;改扩建和改造项目需有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或水产苗种证。各镇(街)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2.项目评审。聘请第三方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
3.项目管理。实时跟进项目进度,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三)资金拨付(2022.2.16-2022.2.28)
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统筹利用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投资金额比例进行资金分配,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92万元。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莱西市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好渔业补助政策项目。
(二)加强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付要严格按照财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专款专用,项目验收通过后按要求拨付实施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抓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附件1莱西市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项目领导小组
附件2莱西市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政策项目资金申报书
编写提纲(参考)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规模与建设方案等。
二、项目建设主体
包括项目法人、具体建设地点、建场时间、当前池塘或工厂化养殖场规模、基础条件、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尾水处理优势等
三、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背景,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等。
四、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图和技术方案,设备购置方案,土建工程方案,预期达到的指标,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等。
五、项目投资概算
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分项投资构成,项目设备购置单价及明细,项目土建工程量及单价,项目其他费用等,项目资金来源等。
六、项目保障措施
体现在人力、物力、财力、机制保障四个方面,具体包括组织机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
七、项目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九、附件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复印件;
3.承包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4.发改、环保、土地等相关材料;
5.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及影像资料;
6.关于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7.其他辅助性资料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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