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鲁卫政法字〔2021〕5号,以下简称《规范(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
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17年,原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制度顶层设计,推动了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对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之后,省卫生健康委严格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谋划、指导及推动力度,在推进依法治院、规范执业、法治机构设置、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原有制度性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2021年初,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将研究制定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开展好调查研究、专家论证、文件起草及完善等工作,推动了《规范(试行)》的制立出台。
二、制定依据及指导原则
《规范(试行)》的制定,主要依据《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法治建设的通知(试行)》等制度性文件,对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监管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旨在进一步突出各项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供科学指导和制度遵循,持续推动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执业、依法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规范(试行)》共分为八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本规范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定义及监督管理职责。
“工作力量”部分:要求医疗机构应明确具体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列明了承担机构的主要职责、人员条件及工作模式,并提出强化法务人才培养、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等意见。
“工作制度”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五项法制工作制度,即:依法决策制度、合法性审核制度、法律顾问服务制度、依法管理及执业情况定期自查制度、典型案件评析制度。
“依法执业”部分:强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并有所侧重地归纳了与执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
“普法宣传”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特别是对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干部职工日常学法、积极开展社会普法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组织保障”部分:明确了医疗机构自身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应当承担的组织保障责任,主要包括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提供保障、考核评估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的工作。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指导和推动医疗机构法治建设的责任,包括健全述职必述法制度、将法治建设纳入各项考核体系、落实激励及惩戒措施等。
“附则”部分:明确了各市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了该文件的有效期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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