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的通知》解读材料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全省政策执行标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一年多来,我们认真落实基金统收统支规定,加强资金调拨管理,严格执行政策,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但仍存在着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繁琐、全省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020年底,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明确提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二、《通知》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结合我省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在进一步梳理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出台《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五个部分: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2019年以来,我们多次发文压缩省内转移接续办理时限,逐步实现了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只转关系、不转资金”,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通知》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到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考虑到归集地的确定既要便于操作,又要防止部分地区转嫁违规操作风险,《通知》提出: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对于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且补缴地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通知》提出:取消省内转移后,参保人员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
这样规定,能够保持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地区之间退休待遇基本平衡,防止部分人员故意通过改变退休地提高待遇。同时明确,省外转入人员,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考虑到国家对计发基数改革后,现行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中部分指标已发生改变。《通知》明确,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月指数”法计算。
(三)明确缴费不足4年人员指数计算问题。为进一步堵塞政策漏洞,防范道德风险和基金支付风险。《通知》提出:对于各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账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4年的,实际缴费计算到4年;无实际缴费或实际缴费计算后仍不足4年的,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或工资发放花名册记载的实发工资计算到4年。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精神,《通知》提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于到龄次月纳入统筹发放。但对于 企业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其待遇于申报次月纳入统筹发放,主要目的是压实企业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用工管理,维护职工权益。
(五)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随着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深入实施,对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各项政策的顺利施行,《通知》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开展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补充缺失数据,修订问题数据,清理垃圾数据,统一数据库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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